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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图书馆拍摄的规定
  • 时间:2017-04-20
  • 图书馆拍摄的规定

    (一)拍摄人员必须为我院教师与学生,非本院师生概不接待。我院教师与学生须提交申请,注明拍摄原因、携带设备、时间、人数及地点,由所在系领导签字同意,到图书馆办公室加盖图书馆公章,送往拍摄楼层,由楼层负责人安排拍摄。

    (二)在图书馆内任何地方拍摄均需申请。包括电梯间、自习区、一楼大厅西门口旁等。

    (三)拍摄时不得擅自挪动室内书刊与物品,经工作人员同意后,方可挪动。拍摄完毕后,所有物品归回原位。如拍摄过程中损坏与丢失书刊及室内物品,拍摄人员需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    (四)严禁拍摄期间在馆内吸烟,严禁使用电源、灯卡等大功率设备。

    (五)阅览室拍摄时间为本阅览室员工(包括学生值班人员)在岗时间。

    (六)在任何地方拍摄,拍摄者都不得影响其他读者的正常阅览。

    (七)拍摄期间需遵守图书馆相关规定,否则图书馆有权停止其拍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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